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聲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號抗告人甲○○即相對人之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勞工保險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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