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陳文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
林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陸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9年1月6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
2人對於本院延長羈押亦表示無意見,均應自99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