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於民國97年10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該金融機構提出180期,利率5%,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7,308元,惟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所得僅20,000元,扣除生活開銷16,789元,每月僅能清償3,500元,該行於97年10月24日以「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予聲請人。又縱依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核算(計算式:陳報人9,829元+長子3,250元+次子3,250元=16,329元),聲請人每月亦僅剩3,671元可供清償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再按消債條例所定協商前置程序之意旨,在使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就特定種類之債務清理事務上,利用法院程序外解決之協商機制,為迅速有效之自主性解決。而此一程序之進行,有賴當事人間之協力配合,本於誠信為基礎,形成債務清理之共識,藉由法院之事後核可,賦予協商內容作為執行名義之正當性。苟債務人為直接進入更生程序,而於前置協商程序時,故意使協商破裂,雖有債務協商不成立之形式,然藉由脫法方式造成此等結論,難謂債務人有進行債務清理之誠意可言。復按更生或清算制度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但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故評估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並非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是債務人在維持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其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其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乃「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經本院依職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詢問該行與聲請人前置協商情形,其回覆以「聲請人於97年8月間申請前置協商,其主張每月收入為20,000元,每月可清償無擔保欠款之金額為3,500元,然查聲請人每月正常還款21,000元之房貸,顯見其另有其他收入來源,仍提供月繳7,700元(180期,利率5%)之還款方案,可惜仍不為聲請人接受」等語,有該行98年11月23日陳報狀在卷足佐。又聲請人自陳其自95年至今,除97年4月1日至98年9月19日無工作在家照顧小孩之外,其餘時間均於「紅星野」卡拉OK任職每月收入20,000元等語,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及在職證明書在卷足證,復參酌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函覆聲請人每月尚能如期繳納每月21,000元之房貸等情,足認聲請人於無業狀態下,尚能正常繳付房屋貸款,目前之薪資收入每月約20,000元,在收入增加情況下(聲請人之夫每月給予聲請人20,000元,加上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20,000元,扣除聲請人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支付子女之扶養費,每月尚餘23,671元【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9,829元-3,250元-3,250元)=23,671元】),其經濟能力足以清償最大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提出之每月清償7,700元還款條件至明。
且據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稱:聲請人年僅30歲又有穩定之收入,縱前置協商不成立,依循個別協商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當屬可期。從而,聲請人如確有還款意願,自應展現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與債權銀行協力配合,重啟協商,附此說明。
四、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尚可負擔中國信託銀行所擬定債務協商清償方案,聲請人即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是其更生之聲請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揭規定與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書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