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陳文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陸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考量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屬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乙○○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被告甲○○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可以預期渠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有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虞,且本件係其等於大陸地區聯繫或從事運輸毒品事宜,顯見其等於大陸地區應有一定之人脈或藏匿管道,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本院斟酌於現階段命被告等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對被告二人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10月6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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