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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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維
林家宏
黃柏菁
林政忻
郭宇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662號、第3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柏維、林家宏、黃柏菁、林政忻、郭宇澤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上開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予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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