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
原 告 劉淑方
一、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即須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又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㈠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136000元之法律依據為
何?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詐欺,惟此部分業已獲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502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
88號、103年度偵字第30798、103年度偵續字第496號對被告
為不起訴處分,則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指何,是否仍主張被
告詐欺,或主張被告應履行契約或以其他請求權基礎請求被
告給付?
㈡本件原告繳款136000元之證據。
㈢原約定繳款後,何情況可領回,證據為何。
㈣136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計算式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