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
原 告  劉淑方
一、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即須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又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㈠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136000元之法律依據為
  何?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詐欺,惟此部分業已獲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502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
  88號、103年度偵字第30798、103年度偵續字第496號對被告
  為不起訴處分,則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指何,是否仍主張被
  告詐欺,或主張被告應履行契約或以其他請求權基礎請求被
  告給付?
 ㈡本件原告繳款136000元之證據。
 ㈢原約定繳款後,何情況可領回,證據為何。
 ㈣136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計算式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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