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王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設籍在臺中市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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