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鴻基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被告之犯罪行為不能證明,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錫麟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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