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
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戊○○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詳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錫麟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ivx4q4t28l10g2;附件:
┌───────────────┬───────┬───────────────────┬───┬────┐││案號│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承辦│志│││││股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新台幣二百一十一萬八千一百八十三元│││金額或價額││├─────┬─────────┼──┬────┼────────────────┬───────────┤││姓名或名稱││出生│住居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及│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稱謂│及身份證統一編號│性別││││││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年月日│電話號碼│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947│││原告│甲○○│││屏東縣○○鄉○○村○○路廿九號│││││││││││││││││原告│乙○○│││同右│││法定代理人│甲○○│││││││││││││││││235│││被告│丙○○│││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廿弄│││││││一三○號│││││││510│││被告│丁○○○│││彰化縣○○鎮○○路廿一號│││││││510│││被告│戊○○│││彰化縣○○鎮○○路五十七之廿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