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台灣苖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詐│有伍││苗││苗│││苗│││││期月││栗││栗│││栗│9││││徒│4│地│偵│地│自9│2│地│自5│4││欺│刑││檢││院│5││院│││││││署││││││││├──┼──┼────┼──┼─────┼─┼───┼────┼─┼───┼────┤│公│有參││苗││臺│││台││││共│期年││栗│6│中│上4││中│上4│││危│徒拾│77│地│偵6│高│9│7│高│9│8││險│刑月││檢│緝2│分│訴0││分│訴0││││││署││院│1││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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