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D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備註│││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製自信│有│││8│││││││││造己設│期││台│2│台│4││台│4││8││電盜備│徒│4│中│偵4│中│訴0│3│中│訴0│44│執4││信用通│刑││地│4│地│4││地│4││0││器他信│三││檢│1│院│2││院│2││2││材人│月││署││││││││││供電││││││││││││├───┼──┼────┼──┼─────┼─┼───┼────┼─┼───┼────┼────┤│販毒│有六│││1│││││││││賣品│期月││台│2│台│上5││最│台8││9││第│徒│85│中│偵5│中│2│5│高│8│84│執7││二│刑││地│4│高│訴6││法│上6││7││級│七││檢││分│││院│4││4│││年││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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