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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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D~IVT32L4X8G2Q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第│有│││6│││││││9│一│期││台│6│台│5││同│同││執9│級│徒││中│偵3│中│訴3││││13│
3│毒│刑││地│3│地│7│││││
│品│七││檢│1│院│1││上│上││││月││署││││││││├──┼──┼────┼──┼─────┼─┼───┼────┼─┼───┼────┤│第│有│││││││││││二│期│││││││││││級│徒│同││││││││右││毒│刑│││││││││││品│四││││││││││││月││││││││││├──┼──┼────┼──┼─────┼─┼───┼────┼─┼───┼────┤││有│││等│││││││9│贓│期││台│1│台│上2││同│同││執1││徒││中│偵0│中│7│6│││6│
3││刑││地│5│高│訴5│││││5│物│三││檢││分│││上│上││
││月││署││院││││││└──┴──┴────┴──┴─────┴─┴───┴────┴─┴───┴────┘
(受刑人現在戒治所強制戒治中)D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