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審酌被告意圖營利,經營六合彩賭博長達半年之久,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
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至鉅,認檢察官求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併予宣告緩刑顯不適當
,認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恰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
、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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