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三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動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更正為「九十年二月十日」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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