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審酌被告意圖營利,經營六合彩賭博長達半年之久,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
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至鉅,認檢察官求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併予宣告緩刑顯不適當
,認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恰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
、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附表:
一、六合彩簽單八十張。
二、傳真機二台。
三、計算機一台。
四、錄音機一台。
五、六合彩手冊二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