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六О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前為購買小客車,乃將印章等證件交付訴外人即南誠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業務員 謝青延 辦理貸款,嗣其欲改以現金付款,即取回印章等證件,詎訴外
人謝青延竟於占有其印章期間盜蓋於附表所示本票上,其後被告持附表所示本票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其強制執行,其始知情,惟附表所示本票既非其簽發,為此
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其就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則以:附表所示
本票係原告為連帶保證訴外人甲○○借款而簽發,並由訴外人謝青延對保,故只
有訴外人謝青延知情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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