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強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逸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強鑫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向原告購買鋁平板材料二
0三七公斤,每公斤新台幣(以下同)七十二元,總計貨款新台幣(下同)十四
萬六千六百六十四元(若現金價則扣百分之五),原告已依約交貨予被告,而被
告對所欠貨款雖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本於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相關之法定遲延利息,對被告抗辯主張係訴外人雲騰
公司與原告訂約部分,原告則否認之,陳稱當時雖係被告與訴外人雲騰負責人找
伊訂貨,惟訂貨之人確係被告,此並得自同年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