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五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六六之九、發
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十五萬元
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
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並非其本人簽發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其前主張支票未獲付款之事實,
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惟被告否認簽發系爭支票,辯
稱系爭支票係經他人偽造等語。查,本院依被告聲請,函查付款銀行檢送被告
支票帳戶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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