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二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