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巳○○丙○○庚○○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 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李明
蔡鎮隆 被告壬○○選任辯護人許世正被告寅○○選任辯護人 張質平 被告甲○○
己○○丑○○共同選任辯護人許世正被告辰○○乙○○原名: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一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巳○○、丙○○、庚○○、卯○○、壬○○、寅○○、甲○○、己○○、丑○○、辰○○、乙○○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癸○○為台北市永輝報關行負責人,巳○○為基隆市昇泰報關行之現場陪驗人員,丙○○為昌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昌路達公司)及享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享昌公司)實際負責人,庚○○為崇煜興業有限公司(簡稱崇煜公司)實際負責人,卯○○為台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昇公司)股東兼負責進口業務。癸○○、丙○○、庚○○、卯○○均明知大陸產製之「成衣」、「廚具、禮品」、「螺栓」係管制進口之物品,丙○○、庚○○、卯○○為使自大陸地區訂購之「成衣」、「廚具、禮品」、「螺栓」為規避政府管制大陸產製物品進口之禁令,各與報關業者癸○○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癸○○負責偽造泰國不存在或停業之公司之名義開具發票、裝箱單等報關文件,再囑由知情且有犯罪連絡之巳○○向昇泰報關行借牌,並依癸○○之指示繕打製作業務上不實之進口報單及透過關貿網路向基隆關稅局連線申報通關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並由巳○○負責陪同海關人員驗貨,使丙○○、庚○○、卯○○得以走私進口大陸管制物品銷售牟利。其等連續自大陸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情形如下:
(一)丙○○部分:丙○○為昌路達公司及享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八十六年間即自大陸江陰「長美製衣公司」廠長 蔣紅軍 等人訂購大陸產製成衣,自八十七年間起至八十九年間止,自大陸成衣廠商訂購大陸產製成衣廿六批,渠為規避政府管制大陸產製成衣進口之禁令,委託癸○○處理報關事宜,癸○○為順利闖關,即偽造不實之泰國出口商(N.N.N.SERVICELIMITEDPARTNERSHIP(於八十七年一月間已停業);無申登資料之HUALPGROUP(THAI)CO.,LTD)之發票、裝箱單,再由有犯意連絡之巳○○將上揭不存在之泰國出口商、不實之起運港(曼谷)、不實起運日期等事項登載於進口報單上(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來貨重量如附表,實際起運港為 香港 ),後由巳○○以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連線申報進口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使該海關人員誤信來貨係自泰國出口而以C3方式通關走私得逞。
(二)庚○○部分:庚○○為崇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八十八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向大陸天涯某廠商訂購瓷器土鍋廿六批進口,渠為規避政府管制大陸產製土鍋進口之禁令,委託癸○○處理報關事宜,癸○○為順利闖關,偽造不實之泰國出口商N.N.N.SERVICELIMITEDPARTNERSHIP(於八十七年一月間已停業)之發票、裝箱單,再由巳○○將上揭不存在之泰國出口商、不實之起運港曼谷、不實起運日等事項登載於進口報單上(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來貨重量如附表,實際起運港為大陸天涯新港),由有犯意連絡之巳○○以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連線申報進口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使該海關人員誤信來貨係自泰國出口而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走私得逞。
(三)卯○○部分:卯○○為台昇公司股東兼負責進口業務,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擬自大陸地區進口該地產製之螺栓(英文名稱SCREWNUTS),渠為規避政府管制大陸產製螺栓進口之禁令,委託癸○○處理報關事宜,癸○○為順利闖關,偽造不實之泰國出口商之發票、裝箱單,再由巳○○將上揭不存在之泰國出口商、不實之起運港曼谷、不實起運日等事項登載於進口報單上(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來貨重量等如附表,實際起運港為大陸天津新港),由巳○○以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連線申報進口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使該海關人員誤信來貨係自泰國出口而以C1、C3方式通關走私得逞。
二、壬○○為台銘企業有限公司(簡稱台銘公司)負責人。 吳北舟 為德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德煜興公司)負責人,寅○○為德煜興公司之職員,負責紡織品進出品業務之通關事宜。甲○○為政忠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政忠公司)及偉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偉貿公司)之股東兼進口經理。己○○為華綠溪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華綠溪公司)負責人。丑○○為益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益欣公司)及特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特欣公司)負責人,彼等明知係向香港暢旺公司進口球具、紡織品、寢具、醃漬農產品、農業等商品,均係向香港出口商暢旺公司所購買且貨櫃既在香港起運,基於某種不詳因素,竟與癸○○基於偽造不實報關文件之犯意連絡,由癸○○偽造不實之泰國出口商之發票、裝箱單,並由癸○○委由知情且有犯罪連絡之巳○○以昇泰報關行名義,偽造起運港為曼谷之不實進口報單,復利用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連線申報進口通關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詳細情形如下:
(一)壬○○部分:壬○○為台銘公司負責人,從事運動用品進出口買賣。於八十九年四月間經中亞船運公司(全名中亞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員介紹,而認識報關業者癸○○。壬○○明知其所進口之籃球、木棒、滑板等運動器材係在香港裝貨櫃(貨櫃號碼:KMTU0000000)並在香港起運,基於某種不詳因素,竟與癸○○基於偽造不實報關文件之犯意連絡,由癸○○偽造泰國出口商SOONTHAIINDUSTRIALCO.,LT
D之發票、裝箱單,並由癸○○委由知情且有犯罪連絡之巳○○以昇泰報關行名義,偽造起運港為曼谷、國外出口日期(在香港領空櫃日期為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當日即裝貨櫃並進儲HIT碼頭,至同年四月十六日裝至船名KPS航次005N貨輪,於同年四月十七日運抵基隆港,但進口報單上卻登載國外出口日期為八十九年三月廿九日,目的在掩飾香港至基隆港之海運時程)之不實進口報單,先
利用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連線申報進口通關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進口報單編號:AW/88/1924/0702),足生損害於海關審驗文件及驗貨方式之決定之正確性。來貨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進儲環球貨櫃場,貨主壬○○於同年月廿六日領重櫃,於同年月廿七日在高雄港七十五碼頭還空櫃。
(二)寅○○部分:吳北舟(另為偵結)為德煜興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主要從事絲織品之進出口業務。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德煜興公司向香港坤輝國際有限公司進口特多龍、棉混紡布料等紡織品乙批,寅○○受公司指派接辦該批紡織品之開發信用狀、贖單及報關事宜。寅○○明知來貨係在香港裝貨櫃並起運,因誤信報關業者癸○○之提議,認以申報貨來自泰國通關較快,而棄用出口商香港公司所出具之發票、裝箱單、提單(即贖單取回)等文件不用,竟與癸○○基於偽造不實報關文件之犯意連絡,由癸○○偽造不實之泰國出口商N.N.N.SERVICELIMITED(於八十七年一月間已停業)之發票、裝箱單等,並由癸○○委由知情且有犯罪連絡之巳○○以昇泰報關行名義,偽造起運港為曼谷、出口日期之不實進口報單,復利用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連線申報進口通關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進口報單編號:AW/89/1675/0008、貨櫃編號TEXU0000000),足生損害於海關審驗文件及決定驗貨方式之正確性。
(三)甲○○部分:甲○○為政忠公司及偉貿公司之股東兼進口經理,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八十九年三月間,甲○○明知其以偉貿公司所進口之蠶絲被、床套組等寢具,係在香港裝貨櫃(貨櫃號碼:REGU0000000、MLCU0000000),各於八十八年八月廿八日、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在香港起運,亦明知其以政忠公司所進口之床單、床罩、被套、枕套等寢具,各於八十九年三月廿七日、八十九年三月廿九日在香港起運,基於某種不詳因素,竟與癸○○基於偽造不實報關文件之犯意連絡,由癸○○偽造泰國出口商HUALPGROUP(THAI)CO.,LTD.、N.N.N.SERVICELIMITEDPARTNERSHI
P之發票、裝箱單,並由癸○○委由知情且有犯罪連絡之巳○○以昇泰報關行名義,偽造起運港為曼谷、國外出口日期(虛載國外出口日期係為掩飾香港至基隆港之海運行程)之不實進口報單,復利用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連線申報進口通關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進口報單編號:AW/88/5683/0175、AW/89/1146/0004、AW/89/1432/0701、AW/89/1665/0704)足生損害於海關審驗文件及驗貨方式之決定之正確性。
(四)己○○部分:己○○於八十六年在嘉義縣成立華綠溪公司,生產醃漬農產品內銷國內,另於大陸地區福建省漳州市成立華綠溪食品公司,從事大陸農產品加工成醃漬品內銷大陸地區。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八十八年十月間,向香港出口商暢旺公司進口醃漬蘿蔔乾(英文名稱SAULTEDRADISH),且來貨亦在香港起運,基於某種不詳因素,竟與癸○○基於偽造不實報關文件之犯意連絡,由癸○○偽造不實之泰國不存在之出口商HUALIGROUP(HTAILAND)CO.,LTD之發票、裝箱單,並由癸○○委由知情且有犯罪連絡之巳○○以昇泰報關行名義,偽造起運港為曼谷之不實進口報單,先利用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連線申報進口通關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進口報單編號:AW/88/6310/0113及AW/88/0610/0084,貨櫃號碼等資料詳附表),足生損害於海關審驗文件及驗貨方式之決定之正確性。
(五)丑○○部分:丑○○為益欣及特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主要從事進口農藥、肥料、動物藥等貨品在國內銷售。丑○○明知於八十八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以益欣及特欣公司所進口之農藥等貨物,係在香港起運,基於某種不詳因素,竟與癸○○基於偽造不實報關文件之犯意連絡,由癸○○偽造出口商荷蘭TOCELOCHEMICALB.V.負責人SNOLEN之簽名(偽簽CHEN)、裝箱單,並由癸○○委由知情且有犯罪連絡之巳○○以昇泰報關行名義,偽造起運港為鹿特丹之不實進口報單,復利用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連線申報進口通關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足生損害於海關審驗文件及驗貨方式之決定之正確性。
三、辰○○曾是報關業者,現為駿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與同是報關業之癸○○均明知依關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進出口通關業務,應據實詳載各項進出口報關所需之單據書證,如進出口公司名稱,以利海關辦理分級審驗事宜。 江文清 在嘉義南田市場從事批發生意,並無設置公司或行號,欲自香港進口醃漬脆瓜,於八十八年九月下旬,委託癸○○包辦進口醃漬脆瓜貨櫃之事,包括借用進口公司牌照、醃漬脆瓜之訂購及船期安排全部委託癸○○,並相關報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及報關事宜。癸○○乃向香港出口商訂購醃漬脆瓜乙批,並向辰○○借用駿笙公司之名義申報進口。辰○○竟為每只貨櫃新台幣五千元之借牌費及貨價五%稅金,並可虛增公司八十八年度營業額之利益,竟將駿笙公司執照出借予無公司行號之交予癸○○轉借予需用之江文清藉以申報進口(因進口貨物係零稅率,貨物嗣後於國內銷售時可據以申領統一發票,虛增銷項收入)。嗣該批醃漬脆瓜,於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在香港裝載於J.TRUSTER船舶、9939B航次(漢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起運,癸○○竟偽造不存在之泰國公司HUALIGROUP(HTAILAND)CO.,LTD,並於該發票上簽署自己陳姓之英文CHEN之不實發票、裝箱單等報關文件,再交由巳○○將上揭不存在之泰國出口商、不實之進口商駿笙公司及不實出口日期88/09/10(實際出口日期為88/09/29)、不實起運港曼谷登載於進口報單上(進口報單編號:AA/88/5676/0401、貨櫃編號:IFPU0000000)上,由巳○○以昇泰報關行之網路設備透過關貿網路連線申報進口而行使之(事後再補送進口報單及發票進口作之進口報單及發票、裝箱單),來貨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順利運抵基隆港。癸○○則支付辰○○貨價五%稅金及五千元之借牌費,並將該份進口報單則交予辰○○充作駿笙公司之進項憑單,持以申報營業稅並申領統一發票而行使之。
四、因此認犯罪事實一、(一)至(三)部分:核被告癸○○、丙○○、庚○○、卯○○所為,均係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不實之進口報單報關)、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發票、裝箱單等運送文件)罪嫌;被告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不實之進口報單報關)罪嫌。犯罪事實二、(一)至(五)部分:
被告壬○○、寅○○、甲○○、己○○、丑○○所為係犯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不實之進口報單報關)、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發票、裝箱單等運送文件)罪嫌。被告癸○○、巳○○仍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不實之進口報單報關),被告癸○○仍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嫌。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江文清所為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登載不實進口商、起運港、國外出港日期之進口報單申報進口)罪嫌,被告辰○○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登載不實進口商之進口報單申報進口)罪嫌。被告癸○○、巳○○仍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以不實之進口報單報關),被告癸○○仍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又被告辰○○將公司執照出借,供癸○○出借予他人報關之用,核其行為僅係對於借牌報關提供資助,與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有別,請依從犯論處。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再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經查,本件公訴人起訴本件被告之犯行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偽造私文書罪,茲分別認定如下:
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癸○○分別與丙○○、庚○○、卯○○等人共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其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依據:
1、丙○○為昌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享昌股份有限公司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其公司職員子○○證述被告丙○○與大陸地區之成衣廠有生意往來,而且大陸方面會傳真原始提單、發票、裝箱單等文件至公司,其會依據丙○○指示將前揭文件之廠商名稱遮住後,傳真與癸○○辦理申報通關之手續,貨物會在
大陸裝櫃,透過香港運至台灣。又查閱進口附表所示二十七張進口報單上之其中附表備註欄所註明三只貨櫃,經證人戊○○依據調閱之貨櫃動態表證述該三只貨櫃於進口至台灣之前,係在香港地區領櫃裝載貨物。並經查扣丙○○與大陸地區成衣廠之往來文件。
2、庚○○為崇煜興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進口附表所示二十六張進口報單上附表備註欄所註明四只貨櫃,經證人丁○○依據調閱之貨櫃動態表證述,於進口至台灣地區前均係在大陸地區天津港或青島港裝櫃托運。
3、卯○○為台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兼負責進口業務之人,該公司進口如附表所示二紙進口報單記載之二只貨櫃,於進入台灣地區前,依據證人丁○○依據調閱之貨櫃動態表證述,於進入台灣地區前均係在大陸天津港裝櫃托運。
(二)而被告癸○○否認附表進口報單上貨物係管制進口之大陸物品,並辯稱係向香港暢旺公司購買之泰國貨。被告丙○○固不否認與大陸成衣廠有生意往來,但向大陸成衣廠訂購之成衣均係銷往其他國家並未輸入台灣地區,而附表進口報單所示之貨物均透過癸○○係向香港暢旺公司購買。被告庚○○辯稱附表進口報單上所載貨物均係向香港暢旺公司購買,並非大陸物品。被告卯○○亦辯稱附表進口報單所載貨物係向香港暢旺公司所購買,並非大陸物品。
(三)經查,證人子○○雖陳述丙○○自大陸地區購買之成衣曾經委託癸○○報關進入台灣地區,但是否即屬本件附表所示之進口報單上所載之成衣,並無證據可據以認定出子○○證述之大陸成衣即為本件附表進口報單上記載之成衣,因此子○○之陳述不足為認定本件附表進口報單上之成衣為大陸產製品之依據。
(四)又查,公訴人起訴丙○○、庚○○、卯○○部分附表所示五十餘張之進口報單,僅調閱其中九只貨櫃之動態表,雖查知其中六只貨櫃在大陸地區托運,但是否屬於大陸產製品仍須經扣押後再認定屬大陸產品且又逾管制數額方可認成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單以貨櫃托運地即認定貨櫃內物品即為該地產品,顯屬速斷,因此該六只在大陸托運之貨櫃並無足認定貨櫃內物品為管制進口之大陸物品,而就其餘並非在大陸托運及並無貨櫃動態表者,更無證據可資憑信該貨櫃內之貨物均為管制進口之大陸物品並已逾管制數額。又參以本件附表進口報單所示之貨物均未經查扣,且通過基隆關稅局檢驗通關放行,更無法支持公訴人所述附表進口報單所載貨櫃中物品為管制進口之大陸物品之指述。
(四)因此,公訴人指述被告癸○○、丙○○、庚○○、卯○○等私運大陸管制物品進口,並無證據可資證明,依前揭判例意旨,要難認定被告癸○○、丙○○、庚○○、卯○○成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癸○○、被告巳○○係受被告丙○○、壬○○、庚○○、丑○○、卯○○、甲○○、己○○、寅○○、江文清委託辦理申報通關手續之人,而均明知貨物均非泰國商出售、出口並非曼谷,及出口日期不正確之下,仍將該錯誤之事項記載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及進口報單上,並向基隆關稅局提出申報,而行使之。並以本件起訴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進口報單等物為證據。
(二)然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刑法上就此並無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從逕依該法條論罪。(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0號判決理由)又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作成立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而言。本件被告係進口商,其進出口報單之製作,非屬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甚明,難令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責。至報關行職員既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不實之進口報單,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惟刑法並無「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之規定,公訴人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代為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間接正犯,揆之上開說明,自有誤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三號判決要旨)
(三)而查本件犯罪事實欄所載進口報單之申報通關手續,被告丙○○、壬○○、庚○○、丑○○、卯○○、甲○○、己○○、寅○○、辰○○、江文清雖均先委託癸○○辦理,但癸○○均將全部辦理申報通關之填載進口報單等工作再委託辛○○所經營之昇泰報關行辦理,此有證人辛○○到院證述:癸○○將發票、裝箱單、提單等文件交付後,由其報關行職員繕打進口報單等語;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進口報單上記載之報關行確實均係昇泰報關行,堪信為真。因此,昇泰報關行負責繕打之職員方為本件進口報單業務上負責登載之人。而被告癸○○已經將報關業務轉而交由昇泰報關行辦理,其並非業務上負責登載之人。被告丙○○、壬○○、庚○○、丑○○、卯○○、甲○○、己○○、寅○○、江文清、辰○○則均為進口商,依據前揭判決意旨,並非業務上有權登載進口報單之人,是以縱然其提供不實之資料使不知情之製作進口報單之人填載進口報單,因本件無成立間接正犯之規定,是以亦無可能成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四)被告巳○○雖為昇泰報關行之職員然其堅決否認擔任本件進口報單之登載業務,並辯稱:其受雇於昇泰報關行係擔任現場陪驗人員,而本件犯罪事實之進口報單係被告癸○○委託昇泰報關行辦理,而昇泰報關行之負責人辛○○指定其負責現場陪驗工作,進口報單之繕打製作是報關行其他職員負責。證人辛○○即昇泰報關行負責人亦到院證述:癸○○委託我報關,我收到癸○○委託,公司內部職員會負責打文件,現場陪驗部分再由巳○○處理,所以癸○○委託我們報關的進口報單都是公司繕打,他會提供國外裝箱單、發票,進口報單上記載的出口日期,是依據小提單填載,小提單癸○○有給我們等語。核與被告巳○○所述相符。是以被告巳○○辯稱僅負責現場陪驗工作,而未負責製作本件進口報單,堪以採信,是以其既未製作進口報單,則其應不構成在進口報單上業務登載不實罪。
(五)因本件進口報單並非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則由不知情之昇泰報關行提出行使,當亦不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一)公訴人認被告癸○○係受被告丙○○、壬○○、庚○○、丑○○、卯○○、甲○○、己○○、寅○○、江文清委託辦理申報通關手續之人,而因申報通關手續需檢附出口商發票、裝箱單,而竟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癸○○負責偽造泰國商之發票、裝箱單後,並向基隆關稅局提出行使。
(二)首查「刑事實務審判為發現實質之真實,採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主義,證據資料必須能由法院以直接及言詞審理之方式加以調查,證人不得以書面陳述,必須到庭以言詞陳述,始具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斷之依據。司法警察官本於其職務做成之報告文書,或係基於他人之陳述而作成,或係基於其本身之見聞而撰具,均無從由法院依直接及言詞審理方式加以調查,應無證據能力,不能認
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之證據書類,縱令已將之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亦不能遽採為有罪判決之論據。(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四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0號判決均採同一見解)因之,駐曼谷保防秘書 林振光 報稱「泰國HUALIGROUP公司之地址錯誤,且查無電話登記資料,UPPERINDUSTRIAL公司於三年前已倒閉,並其經營之項目是塑膠玩具佛像,N.N.N.公司依址查詢,經屋主表示其女曾經經營此公司,目前已停止營業等」之查詢情形一函,並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本件論罪之依據,合先敘明。
(三)次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人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權利,尚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三十一年上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而查被告癸○○、丙○○、壬○○、庚○○、卯○○、甲○○、己○○、寅○○、辰○○、江文清等均辯解本件所有泰國公司之發票及裝箱單均係香港暢旺公司提供,並非其等擅自製作,而國際貿易實務中,出口公司有提供發票及裝箱單與進口公司之必要,因此被告等辯稱所有泰國公司之發票、裝箱單均係出口公司香港暢旺公司提供亦非全無可信,而且亦無證據足以證明香港暢旺公司並未提供本件泰國公司之發票、裝箱單與被告,則不得遽認該泰國公司、裝箱單均係被告等冒用泰國公司名義製作。雖依據交易流程本件發票及裝箱單應由真正出口公司暢旺公司出具,表彰其出售多少價格貨物及裝載多少數量之貨物與台灣進口公司,而香港暢旺公司基於何種原因及動機提供非其公司出具之發票與裝箱單給台灣進口公司,無從查考,而且此亦涉及文書內容是否真實之層次,依據前揭判例意旨,本件既係審究本件泰國公司之發票、裝箱單是否被告等偽造,所應探究者並非泰國公司是否真的販售貨物與台灣公司,因為此已屬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的問題,應只需認定泰國公司之負責人是否未曾同意以其公司名義出具本件發票、裝箱單,而縱然參考前揭調查局調查函所載該泰國公司均未繼續營業,然如其負責人同意其他公司利用其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之發票,亦無偽造文書可言,而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認定本件泰國公司之負責人未曾同意他人使用其名義開立發票及裝箱單,尤其被告等辯稱泰國之發票、裝箱單均係香港暢旺公司提供,被告等更無從獲悉乃該發票是否為冒用泰國公司負責人名義擅自開立發票、裝箱單等情節,則要難論被告等有偽造泰國公司、發票及裝箱單犯行。
(五)而被告癸○○等陳稱因在我國規定申報通關程序中,檢附之發票、裝箱單需有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故其為報關需要,如果香港暢旺公司所提供之發票、裝箱單上欠缺公司負責人簽名,即簽上自己之英文姓氏「CHEN」以應付關稅局之要求。而查,因發票、裝箱單並無證據認定係屬偽造即應認為真正,被告癸○○僅因申報通關所需在真正之發票、裝箱單上簽名,應僅屬是否偽造署名之範圍,而非偽造文書。但因被告癸○○係簽署其本人之英文姓氏「CHEN」亦無冒用他人姓名簽名之行為,應亦無冒用署名之犯行。
(六)再查,本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丑○○進口貨物之發票及裝箱單係荷蘭商TOCELOCHEMICALB‧V‧公司所出具,業據被告丑○○辯稱確實係向該荷蘭商購買貨物,並且因我國申報通關時發票與裝箱單需簽名乃有別於其他國家之規定,因此亦經該公司授權得由台灣公司簽署代理人之姓名於發票及裝箱單上以供申報通關,並提出與荷蘭商往來紀錄及授權書,因此堪信本件發票及裝箱單並無偽造,乃荷蘭商公司所出具,且癸○○於其上簽署「CHEN」亦經授權,更無偽造可言,此部分亦不構成偽造文書犯行。
(七)被告辰○○將其駿笙公司借與被告癸○○充作進口貨物之名義人有幫助業務登載不實罪犯行,然因前已論及被告癸○○部分並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則被告應亦無成立幫助犯可言。復公訴人另指被告前揭行使本件進口報單以申報營業稅及申領統一發票等情,更無證據可資證明,其曾向何機關提出該進口報單,及申領統一發票需行使進口報單為憑,是以此部分亦無證據可資認定。
肆、縱上各節可知,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依前揭判例所示意旨,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伍、被告辰○○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件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依法得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齡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 官明祖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法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被告丙○○部分)┌────────┬──────┬─────┬─────┬────┬──┐│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重量(KG)│備註│├────────┼──────┼─────┼─────┼────┼──┤│AE/87/2213/0705│KMTU0000000│87/04/08│87/04/24│7451.6││├────────┼──────┼─────┼─────┼────┼──┤│AE/87/2600/0701│KMTU0000000│87/04/15│87/05/07│2590││├────────┼──────┼─────┼─────┼────┼──┤│AE/87/4356/0701│KMTU0000000│87/07/08│87/08/24│8427││├────────┼──────┼─────┼─────┼────┼──┤│AE/87/5545/0122│REGU0000000│87/08/29│87/09/12│4266││├────────┼──────┼─────┼─────┼────┼──┤│AE/87/6024/0081│REGU0000000│87/09/21│87/10/07│8363││├────────┼──────┼─────┼─────┼────┼──┤│AE/87/6294/0120│REGU0000000│87/10/05│87/10/18│7041││└────────┴──────┴─────┴─────┴────┴──┘┌────────┬──────┬─────┬─────┬────┬──┐│AE/87/6294/0119│GSTU0000000│87/10/05│87/10/18│10687││││REGU0000000│││││├────────┼──────┼─────┼─────┼────┼──┤│AE/87/6294/0119│REGU0000000│87/10/05│87/10/18│7041││├────────┼──────┼─────┼─────┼────┼──┤│AE/87/6372/0044│REGU0000000│87/10/10│87/10/23│││├────────┼──────┼─────┼─────┼────┼──┤│AE/87/7338/0053│REGU0000000│87/12/02│87/12/13│3653.57││├────────┼──────┼─────┼─────┼────┼──┤│AW/88/1098/0071│CLOU0000000│88/02/27│88/03/10│3986││├────────┼──────┼─────┼─────┼────┼──┤│AW/88/1978/0017│GATU0000000│88/04/10│88/04/22│4190││├────────┼──────┼─────┼─────┼────┼──┤│AW/88/2449/0122│TRIU0000000│88/04/28│88/05/08│4273││├────────┼──────┼─────┼─────┼────┼──┤│AW/88/3038/0095│PRSU0000000│88/06/02│88/06/11│4608││└────────┴──────┴─────┴─────┴────┴──┘┌────────┬──────┬─────┬─────┬────┬──┐│AW/88/3683/0015│FBLU0000000│88/06/26│88/07/07│4272││├────────┼──────┼─────┼─────┼────┼──┤│AW/88/4818/0701│FSCU0000000│88/08/13│88/09/01│5608││├────────┼──────┼─────┼─────┼────┼──┤│AW/88/5226/0083│REGU0000000│88/09/03│88/09/12│4335│註⑴││││(88/9/10)││││├────────┼──────┼─────┼─────┼────┼──┤│AE/88/5280/0100│REGU0000000│88/09/03│88/09/15│9658│註⑵││││(88/9/13)││││├────────┼──────┼─────┼─────┼────┼──┤│AE/88/5378/0114│CRXU0000000│88/09/10│88/09/24│5465││├────────┼──────┼─────┼─────┼────┼──┤│AE/88/5683/0165│REGU0000000│88/09/10│88/09/30│7605.70││├────────┼──────┼─────┼─────┼────┼──┤│AE/88/5625/0007│REGU0000000│88/09/17│88/10/06│3342││└────────┴──────┴─────┴─────┴────┴──┘┌────────┬──────┬─────┬─────┬────┬──┐│AE/88/5625/0008│TEXU0000000│88/09/17│88/10/06│3510│註⑶││││(88/10/4)││││├────────┼──────┼─────┼─────┼────┼──┤│AE/88/6053/0098│FSCU0000000│88/10/09│88/10/18│4740││├────────┼──────┼─────┼─────┼────┼──┤│AE/88/6053/0131│GATU0000000│88/10/09│88/10/18│4800.50││├────────┼──────┼─────┼─────┼────┼──┤│AE/88/6053/0098│FSCU0000000│88/10/09│88/10/18│4740.80││├────────┼──────┼─────┼─────┼────┼──┤│AE/88/6365/0094│REGU0000000│88/10/22│88/10/30│4214││├────────┼──────┼─────┼─────┼────┼──┤│AE/88/7107/0102│REGU0000000│88/11/19│88/12/04│2758.90││└────────┴──────┴─────┴─────┴────┴──┘
註⑴:REGU0000000貨櫃是由台中億通公司所承攬,貨櫃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在香
港起租,同日廠商將空櫃領出,於同日裝載貨物後以重櫃結關進場後,即裝船於同月十二日運抵基隆。
註⑵:REGU0000000貨櫃是由台中億通公司所承攬,貨櫃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在香港起租,同日裝載結關,後於同年月十五日運抵基隆。
註⑶:TEXU0000000貨櫃是由台中億通公司所承攬,貨櫃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在香港起租並於同日裝貨、結關,後於同年月六日運抵基隆。
犯罪事實㈡之附表:(被告庚○○部分)┌────────┬──────┬─────┬─────┬────┬──┐│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重量(KG)│備註│├────────┼──────┼─────┼─────┼────┼──┤│AW/88/5221/0704│GSTU0000000│88/09/03│88/09/12│26020│註⑴│├────────┼──────┼─────┼─────┼────┼──┤│AW/88/5468/0701│KMTU0000000│88/09/10│88/09/27│23814││├────────┼──────┼─────┼─────┼────┼──┤│AW/88/5616/0701│KMTU0000000│88/09/17│88/10/05│25898││├────────┼──────┼─────┼─────┼────┼──┤│AW/88/5783/0702│TPHU0000000│88/10/01│88/10/12│26210││├────────┼──────┼─────┼─────┼────┼──┤│AW/88/6149/0703│KMTU0000000│88/10/15│88/10/24│26350││└────────┴──────┴─────┴─────┴────┴──┘┌────────┬──────┬─────┬─────┬────┬──┐│AW/88/6149/0704│KMTU0000000│88/10/15│88/10/24│21862.5││├────────┼──────┼─────┼─────┼────┼──┤│AW/88/6608/0701│KMTU0000000│88/11/05│88/11/14│19637│註⑵│├────────┼──────┼─────┼─────┼────┼──┤│AW/88/6833/0701│KMTU0000000│88/11/19│88/11/27│26360│註⑶│├────────┼──────┼─────┼─────┼────┼──┤│AW/88/7050/0702│KMYU0000000│88/11/19│88/12/07│25932│註⑷│├────────┼──────┼─────┼─────┼────┼──┤│AW/88/7286/0701│KMTU0000000│88/12/03│88/12/18│18209││├────────┼──────┼─────┼─────┼────┼──┤│AW/88/7359/0003│TEXU0000000│88/12/03│88/12/22│26311││├────────┼──────┼─────┼─────┼────┼──┤│AW/88/7497/0703│KMTU0000000│88/12/10│88/12/30│14509││├────────┼──────┼─────┼─────┼────┼──┤│AW/88/7497/0702│KMTU0000000│88/12/10│88/12/30│24194.5││└────────┴──────┴─────┴─────┴────┴──┘┌────────┬──────┬─────┬─────┬────┬──┐│AW/88/7758/0701│KMTU0000000│88/12/24│89/01/11│17291││├────────┼──────┼─────┼─────┼────┼──┤│AW/89/0093/0702│KMTU0000000│88/12/24│89/01/16│12600││├────────┼──────┼─────┼─────┼────┼──┤│AW/89/0152/0703│TEXU0000000│89/01/09│89/01/24│8575││├────────┼──────┼─────┼─────┼────┼──┤│AW/89/0152/0702│KMTU0000000│89/01/09│89/01/24│22809││├────────┼──────┼─────┼─────┼────┼──┤│AW/89/0323/0701│GATU0000000│89/01/17│89/01/29│18045││├────────┼──────┼─────┼─────┼────┼──┤│AW/89/0516/0001│TTNU0000000│89/01/17│89/02/10│7790││├────────┼──────┼─────┼─────┼────┼──┤│AW/89/0908/0702│KMTU0000000│89/02/18│89/02/27│17250││├────────┼──────┼─────┼─────┼────┼──┤│AW/89/0905/0013│TEXU0000000│89/02/18│89/02/28│21793││└────────┴──────┴─────┴─────┴────┴──┘┌────────┬──────┬─────┬─────┬────┬──┐│AW/89/1352/0057│TEXU0000000│89/03/03│89/03/18│25868││├────────┼──────┼─────┼─────┼────┼──┤│AW/89/1425/0701│TTNU0000000│89/03/17│89/03/26│26320││├────────┼──────┼─────┼─────┼────┼──┤│AW/89/1681/0011│TOLU0000000│89/03/19│89/03/27│18273││├────────┼──────┼─────┼─────┼────┼──┤│AW/89/1681/0012│TRLU0000000│89/03/19│89/03/27│23640││├────────┼──────┼─────┼─────┼────┼──┤│AW/89/1681/0013│TRLU0000000│89/03/19│89/03/27│24682││└────────┴──────┴─────┴─────┴────┴──┘
註⑴:GSTU0000000貨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在大陸天津新港裝船,於同年月七日
運抵香港,進入香港HIT碼頭,於同年九月十日將重櫃裝至船名HYUNDAISPRINTER航次29N商船,於同年九月十二日運抵基隆港,貨進環球貨櫃場。
註⑵:KMTU0000000貨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在大陸天津新港裝船,於同年月九
日運抵香港,同日進入香港HIT碼頭,於同年月十二日將重櫃裝至船名HYUNDAISPRINTER航次32N商船,於同年九月十四日運抵基隆港,同日進儲環球貨櫃場。
註⑶:KMTU0000000貨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大陸天津新港裝至船名NBH
航次9906S,於同年月廿三日運抵香港,同日卸入香港HIT碼頭,於同年月廿七日將重櫃裝至船名KUS航次915N商船,於同年月廿八日運抵基隆港,翌(廿九)日進儲環球貨櫃場,貨主於同年月三十日領重櫃,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空櫃進尚志貨櫃場。
註⑷:KMYU0000000貨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在大陸青島裝貨,於同年十二月
一日運抵香港,同日卸入香港HIT碼頭,於同年十二月三日將重櫃裝至船名HYUNDAISPRINTER航次32N商船,於同年十二月五日運抵基隆港,於翌日進儲環球貨櫃場。
犯罪事實㈢之附表:(被告卯○○部分)┌────────┬──────┬─────┬─────┬────┬──┐│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重量(KG)│備註│├────────┼──────┼─────┼─────┼────┼──┤│AW/88/5221/0701│KMTU0000000│88/09/03│88/09/12│21030│註│││( 式邦 )│(88/09/04)││││└────────┴──────┴─────┴─────┴────┴──┘┌────────┬──────┬─────┬─────┬────┬──┐│AW/88/7497/0704│KMTU0000000│88/12/10│88/11/27│21339│註│││(式邦)│(88/12/16)││││└────────┴──────┴─────┴─────┴────┴──┘
註:此貨櫃係自大陸天涯新港裝載起運,起運日期為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經香港
於同年月十二日運抵基隆港。出口商HPPERINDUSTRIALCO.,LTD.經法務部調查局查知該公司負責人為WadeeSriwong,顯發票上簽名不符。
註:此貨櫃係自大陸天涯新港裝載起運,起運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經
香港於同年月廿六日運抵基隆港。出口商HUALPGROUP(THAI)CO.,LTD.經法務部調查局駐泰安全官實地察訪結果,查知泰國境內並無該公司之申登資料及繳稅資料。
犯罪事實㈢之附表:(被告甲○○部分)┌────────┬──────┬─────┬─────┬────┬──┐│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重量(KG)│備註│├────────┼──────┼─────┼─────┼────┼──┤│AW/88/5683/0175│REGU0000000│88/09/10│88/09/30│2952│註│└────────┴──────┴─────┴─────┴────┴──┘┌────────┬──────┬─────┬─────┬────┬──┐│AW/89/1146/0004│MLCU0000000│89/02/18│89/03/10│11227│註│├────────┼──────┼─────┼─────┼────┼──┤│AW/89/1432/0701│KMTU0000000│89/03/17│89/03/29│5172.50│註│├────────┼──────┼─────┼─────┼────┼──┤│AW/89/1665/0704│HPEU0000000││││註│└────────┴──────┴─────┴─────┴────┴──┘
註:此貨櫃係偉貿公司名義進口,來貨是蠶絲被,此貨櫃於八十八年八月廿八日
在香港起租、裝貨、裝船,於同年月三十日運抵基隆港。進口報單上虛偽登載出口商HUALPGROUP(THAI)CO.,LTD.經法務部調查局駐泰安全官實地察訪結果,查知泰國境內並無該公司之申登資料及繳稅資料。
註:此貨櫃係偉貿公司名義進口,來貨是床罩組,此貨櫃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在
香港起租、裝貨、裝船,於同年三月十日運抵基隆港。進口報單上虛偽登載出口商N.N.N.SERVICELIMITEDPARTNERSHIP,經法務部調查局駐泰安全官實地察訪結果,查知該公司於八十七年一月起即已停業。
註:此貨櫃係政忠公司名義進口,來貨是床單、床罩、被套、枕套,此貨櫃於八
十九年三月廿三日在香港HIT碼頭提出空櫃,裝貨後於同年月廿四日重櫃進儲香港HIT碼頭。直至同年月廿七日(進口報單上登載之國外出口日期: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顯是虛偽)裝載於船名MASOVIA航次29N,於同年三月廿八日運抵基隆港。(係香港亞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委託式邦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進口報單上虛偽登載出口商N.N.N.SERVICELIMITEDPARTNERSHIP,經法務部調查局駐泰安全官實地察訪結果,查知該公司於八十七年一月起即已停業。
註:此貨櫃係政忠公司名義進口,來貨是床單、床罩、被套、枕套,此貨櫃於八
十九年三月廿九日在香港碼頭裝船,於同日運抵基隆港。進口報單上虛偽登載出口商N.N.N.SERVICELIMITEDPARTNERSHIP經法務部調查局駐泰安全官實地察訪結果,查知該公司於八十七年一月起即已停業(係委託漢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犯罪事實㈣之附表:(被告己○○部分)┌────────┬──────┬─────┬─────┬────┬──┐│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重量(KG)│備註│├────────┼──────┼─────┼─────┼────┼──┤│AW/88/0610/0084│TEXU0000000│88/01/30│88/02/08│71550│註│││TEXU0000000│││││││TEXU0000000│││││└────────┴──────┴─────┴─────┴────┴──┘┌────────┬──────┬─────┬─────┬────┬──┐│AW/88/6310/0113│REGU0000000│88/10/20│88/10/27│19120│註││││││││└────────┴──────┴─────┴─────┴────┴──┘
註:進口報單上虛偽登載出口商HUALPGROUP(THAI)CO.,LTD.經法務部調查局駐泰安全官實地察訪結果,查知泰國境內並無該公司之申登資料及繳稅資料。
犯罪事實㈤之附表:(被告丑○○部分)┌────────┬──────┬─────┬─────┬────┬──┐│進口報單編號│貨櫃編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重量(KG)│備註│├────────┼──────┼─────┼─────┼────┼──┤│AW/88/5834/0401│WSDU0000000│88/09/02│88/10/12│16500││├────────┼──────┼─────┼─────┼────┼──┤│AW/88/6654/0106│BHCU0000000│88/10/07│88/11/13│15120││├────────┼──────┼─────┼─────┼────┼──┤│AW/88/7546/0002│ICSU0000000│88/11/20│88/12/26│14112││├────────┼──────┼─────┼─────┼────┼──┤│AW/88/7410/0339│FHMU0000000│88/11/18│88/12/19│15120││└────────┴──────┴─────┴─────┴────┴──┘┌────────┬──────┬─────┬─────┬────┬──┐│AW/89/0451/0395│LSEU0000000│88/12/28│89/01/29│17448││├────────┼──────┼─────┼─────┼────┼──┤│AW/89/1405/0001│TPHU0000000│89/02/17│89/03/19│17048││├────────┼──────┼─────┼─────┼────┼──┤│AW/88/5280/0104│REGU0000000│88/08/20│88/09/15│17600││├────────┼──────┼─────┼─────┼────┼──┤│AW/88/6588/0189│TTNU0000000│88/10/10│88/11/10│16224││├────────┼──────┼─────┼─────┼────┼──┤│AW/88/6558/0701│KMTU0000000│88/10/17│88/11/16│15764│註│├────────┼──────┼─────┼─────┼────┼──┤│AW/88/7173/0091│REGU0000000│88/11/14│88/12/17│15680││├────────┼──────┼─────┼─────┼────┼──┤│AW/89/0457/0119│REGU0000000│88/11/21│89/02/08│16128│註│├────────┼──────┼─────┼─────┼────┼──┤│AW/89/1169/0016│GSTU0000000│89/02/11│89/03/09│18400││└────────┴──────┴─────┴─────┴────┴──┘┌────────┬──────┬─────┬─────┬────┬──┐│AW/89/1169/0015│TRIU0000000│89/02/11│89/03/09│16500││└────────┴──────┴─────┴─────┴────┴──┘
註:KMTU0000000貨櫃係亞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海運承攬業)所承攬的,在裝
港地即交由本公司載運,貨主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香港提領空櫃出香港HIT碼頭,於翌(十三)日裝貨後進入HIT碼頭存放直至同年月十九日,由香港HIT碼頭裝載至船名KHP(全名KMTCHONGKONG)航次915N貨輪,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運抵基隆港,當日進儲環球貨櫃站(五堵關轄下之貨櫃站),貨主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由環球貨櫃場提領重櫃,於同年十一月廿二日卸完貨之空櫃還進高雄港五十七號碼頭。式邦船務代理公司並未代理歐洲航線,所以不可能在荷蘭鹿特丹港口裝貨等情。進口報單上出口商荷蘭TOCELOCHEMICALB.V.發票係癸○○所偽簽「CHEN」。
註:REGU0000000此貨櫃為光明海運公司所屬NORDLUCK55N貨輪係(億通船務公
司與台北市光明海運聯營),在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在香港貨櫃場起租,同日裝貨,同年月六日裝船,並於同年月八日運抵基隆港,億通船務公司與台北市光明海運公司聯營之航線僅限於在香港與臺灣間,不可能經過荷蘭鹿特丹。出口商TOCELOCHEMICALB.V.發票係癸○○所偽簽「CHEN」。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