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戒毒偵字第37號、96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叁點壹叁公克(空包裝袋重壹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及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書論述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