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6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冒「長壽」香菸拾肆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以94年度營偵字第11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仿冒「長壽」香菸14包均屬仿冒之物,且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彼等犯罪之物,又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犯行,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營偵字第11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故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