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送達郵費新台幣一百六十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原審郵票費用│壹佰捌拾元│退還壹佰陸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壹萬壹仟零壹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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