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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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16號
原   告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秉軍
       李義三
被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弼
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5日上
  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34萬元之金額明細與證據到
  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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