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00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傅榮廣
被   告 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其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榮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 曾玉佑 所有,由訴外
陳昕揚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
爭車輛),於民國99年3月19日18時許行經新北市○○○○
○道旁,因被告傅榮廣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車輛行駛時
變換車道不慎,擦撞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
有損害。又系爭車輛受損部分,原告業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
險人曾玉佑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0,849元(工資12,100
元、零件28,749元),即損害係因被告傅榮廣駕駛時之過失
行為所致,自應賠償上開損害。另被告傅榮廣為被告方美方
科技有限公司之員工,因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原告財產之損
害,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僱用人即被告方美方科技
有限公司應與受僱人即被告傅榮廣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40,8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傅
榮廣陳稱係交通警察叫他往前開他才往前開,所以鑑定報告
不實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被告傅榮廣於上開時、地駕車,右轉彎後自外側車
道連續變換車道左迴轉達注意左側車輛動態,致撞擊系爭車
輛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理賠計算書、行車執照、發票
、估價單各影本1份及照片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上開車禍處理資料查明屬實,有該
分局100年3月25日新北警新交字第1000014233號函既所附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調查筆錄及事故現場照片
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雖以前揭情詞置
辯,惟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
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
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同法第106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而本件車禍經依原告聲請送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傅榮廣駕駛自小貨車,右
轉彎後自外側車道連續變換車道左迴轉未注意左側車輛動態
,為肇事原因,並有該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1件在卷可憑,
是被告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所辯上情,無足採信。而被告傅
榮廣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
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
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傅榮廣就系爭車
損有過失等情為真實,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
規定,請求被告傅榮廣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正當。而被告
傅榮廣既為被告方美方科技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被告傅榮
廣執行職務不法致生系爭車損,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方美方
科技有限公司自亦應與被告傅榮廣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茲
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審酌如下:查依系爭車輛維修清單上所載
之維修項目,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修復項目
所須之零件及工資共計40,849元(其中工資:12,100元、零
件28,749元),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又系爭車輛為96年
9月29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99年3月19
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5月又19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之方法計算結果,其使用年數應以2年6月計。再依行政院所
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
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則原
告請求之零件修理費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額為19,414元〈
計算式:①第一年:28,749元×0.369元=10,608元;②第
二年:(28,749元-10,608元)×0.369=6,694元;③第三
年:(28,749元-10,608元-6,694元)×0.369×6/12=
2,112元;①+②+③=19,414元),即原告得請求之零件
修理費為9,335元(計算式:28,749元-19,414元=9,335元
);至於工資部分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請求賠償之修復理
費用為21,435元(計算式:9,335元+12,100元=21,435元
)。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方美方科技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21,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