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暐翔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暐翔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使用內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
電話一具,並未扣案,無法證明尚屬存在,且非違禁物,為
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不另為沒收之宣告;又扣案 陳益祥 國民
身分證一枚、陳益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為陳益祥提供作為
借款擔保使用,並非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亦不為沒收
之宣告,皆附此敘明。
三、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紀錄,犯後後坦認犯罪態度良好,及
已與本件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從輕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344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