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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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093號
上 訴 人  陳奕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仲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
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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