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華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被 告 韓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華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被 告 韓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