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上 訴 人  洪增福
被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
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100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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