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家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53號、第29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分別為毛重零點柒貳捌公克、淨重零點零捌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家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3號、第299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分別為毛重0.74公克、淨重0.091公克、檢驗後分別為毛重0.728公克、淨重0.0827公克),均屬違禁物,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日晚間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 嗣經警 於111年1月2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潭子區圓通南路與興華一路交岔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74公克、驗後毛重0.728公克),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2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另被告於111年6月5日晚間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1年6月6日上午5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2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91公克、驗餘淨重0.0827公克),被告此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前,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是被告前開2次犯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3號、第2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24號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653號、第299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
㈡被告前揭經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為被告所有,經送驗結
果,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分別為毛重
0.728公克、淨重0.0827公克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陳在卷,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11年度安保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123號鑑驗書、111年度安保字第772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