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4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全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下稱被告)與告訴人AB000-K111102(已成年,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為同事關係。被告因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凌晨0時向甲告白未果,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法之犯意,自111年6月13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年月22日止以臉書暱稱「 倪倪 」之帳號,接續傳送內容為「嗨!請問是甲男朋友嗎?」、「我男朋友跟妳女朋友搞在一起...請她注意一下」之訊息予甲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甲男友;接續傳送內容為「妳跟我男朋友打炮不敢承認?」、「一夜情?忘了?」、「搞一夜情很厲害嗎」、「妳敢做不敢當」、「裝傻沒關係」、「還知道是逢甲的」、「我會傳給你男友」、「不承認也沒關係」、「電話號碼給我」、「去看妳gmail的信箱吧!」、「臺中市大里區(詳細地址詳卷)。東西我會寄到這個地址」、「我罵什麼?我講的是事實不是嗎?網路上東西能查呀我又不是寄危險物品,然後妳對我做了什麼妳不清楚嗎?」、「一句抱歉就可以輕鬆踢掉,抱歉我不是沒脾氣,我不是一個東西」、「既然妳講了那更不用談了,妳跟一個我們都認識的人說,那我憑什坐以待斃,東西我一定會寄給妳,妳讓我承受的我也會反還給妳」之訊息予甲;並接續多次當面向甲詢問是否欲與其交往,再以「我知道妳家地址,那我要把東西寄到你家」告知甲,以此持續違反
甲意願而為威脅、貶抑,致甲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等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37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