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豪選任辯護人劉珈誠律師
歐嘉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32、4101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01號、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111年度偵字第11086號、111年度偵字第15161號、111年度偵字第2717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111年度偵字第12069號、111年度偵字第30232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3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111年度偵字第9970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110年度偵字第26234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戊○○因經營便當店欠缺資金周轉,透過友人庚○○介紹得以1個帳戶新臺幣(下同)3萬元、2個帳戶6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金融帳戶,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竟仍以縱係如此,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某分行外,將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系爭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庚○○,並依庚○○之指示設定網路約定轉帳帳號,由庚○○將前開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Kevin」之成年人,再由庚○○將「Kevin」所支付6萬5000元報酬,持至戊○○在臺中市所經營之便當店,由戊○○之不知情之母親代為收受。嗣「Kevin」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各匯入系爭二帳戶內,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大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莊分局、板橋分局、汐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中壢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苗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三民第五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鳳山分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被告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將系爭二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庚○○,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辯稱:因為我開便當店資金有缺口,向國中同學庚○○借15萬元,他有借我6萬元,之後他說要跟我借存摺,他說他的公司有資金要流通,因為我跟他認識20年左右,我出於信任才借給他,我不知道他是去做這些事云云。辯護意旨則以:被告因開自助餐需資金週轉,向庚○○借貸,庚○○先應允借貸6萬元並拿錢給被告之後,才另向被告開口借用帳戶,被告基於與庚○○為昔日同窗好友且有幫忙調度資金,才將系爭二帳戶資料提供庚○○,不知庚○○會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不能因被告未經查證,即認被告有不確定故意存在,至庚○○證稱向被告提及6萬5000元是帳戶綁定虛擬貨幣之獲利云云,係庚○○臨訟諉罪之詞,此由被告與庚○○之對話紀錄即明等語。
㈡經查:
⑴被告戊○○於110年5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某分行外,將其名下系爭國泰世華帳戶、系爭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庚○○,並依庚○○之指示設定網路約定轉帳帳號,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各匯入系爭二帳戶內,再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銀行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之事實,此有系爭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系爭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223至245、249至256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人證述及書證可資佐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二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系爭二帳戶作為犯罪所得匯入再行轉出之工具,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
⑵被告及辯護人雖執前揭情詞主張被告主觀上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惟查:
①據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因為便當店的經營狀況
,有提過要資金周轉,那時候我有跟被告說虛擬貨幣的買賣可以獲利,一個虛擬貨幣的帳號跟一個銀行的帳號可以綁在一起,就可以從事虛擬貨幣買賣獲利,Kevin是跟我說就買斷,固定的獲利就是一個帳戶30000元,兩個帳戶是65000元,我有跟被告講這是買斷的,獲利就是固定的獲利,一個30000元、兩個65000元,某一天的中午前,早上我有去跟被告拿本子及提款卡,他還有交給我網路銀行的帳號及密碼,我有請被告去設定約定轉帳帳號,我再交給Kevin,Kevin就把這個金額的錢交到我手上,固定投資的獲利65000元,他說你買賣虛擬貨幣的獲利就固定這些,我當天下午就把錢拿到便當店櫃檯,被告的母親說他去外送,我就把這筆錢交給他母親,65000元是把帳戶交出去,提供給對方操作的對價,不是我要借給被告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7至301、303至304、312至313、316至317頁),可知被告因經營便當店欠缺資金周轉,經友人庚○○介紹得以賣斷方式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取得固定獲利1個帳戶3萬元、2個帳戶6萬5000元之報酬,嗣被告將系爭二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付庚○○,由庚○○轉交Kevin,再由庚○○將Kevin支付之報酬6萬5000元,持至被告所經營之便當店,由其不知情之母親代為收受。
②復參諸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要向我朋友庚○○借15萬元,庚○
○說他現金不夠,但請我提供2本帳戶給他,當下他就拿6萬5現金給我當作報酬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13至15頁);於偵訊時供稱:我當時缺錢,因為便當店有資金需求,有跟庚○○借15萬,他說他沒有錢可以借,他跟我說本子借他等語(見110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卷第50頁),亦自承其欲向庚○○借款,但遭庚○○拒絕,另庚○○要求其提供二本金融帳戶,並給付其6萬5000元之報酬等情,核與證人庚○○前開所證其未借款予被告,被告係以6萬5000元之價格賣斷系爭二帳戶等情大致吻合,堪認被告確係有償出售系爭二帳戶,並取得6萬5000元之報酬無訛,被告辯稱其係向庚○○借款,事後庚○○才向其借用帳戶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③至觀之被告所提出其與庚○○之對話紀錄所示(本院卷一第頁1
65至171頁),被告固於111年1月4日向庚○○表示「你已經害我去了幾個地檢署!你他媽你是詐騙集團你還害我...你利用我騙了多少人騙了幾千萬...跟我二十年交情你狠的下心這樣騙我...我現在已經領了傳票」,惟參酌庚○○之回覆「你就裝傻...就說網路要辦貸款...被騙就好...我不是有教過你了...切記!千萬不能去講賣本子,這樣代表就認罪」,顯示庚○○事前即曾教導被告本案如遭調查,該如何說詞應對,並於被告向庚○○抱怨因本案遭傳喚後,庚○○再度提醒被告千萬不能說賣帳戶, 益徵 被告確係出售本案帳戶無訛。④又金融機構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轉帳及提領之用,一般人
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之限制,且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受、轉出或提領贓款之犯罪工具,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以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行提供使用,且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及洗錢之案件眾多,廣為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所報導,政府機關亦不斷透過媒體加強宣導民眾防範之知識,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是若有人欲以高價收購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者,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轉出或提領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轉帳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行為人真實身分曝光,以便作為收受、移轉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而遂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目的,已屬一般生活常識。本件被告出售系爭二帳戶資料時,已年滿33歲,學歷為高中畢業,曾擔任志願役士兵、從事廚房工作及經營便當店,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77頁),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7頁),乃具有一定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前述詐欺集團收受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態樣顯然知之甚明。
⑤又據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Kevin是在一個飯局認
識的,我不清楚Kevin的真實姓名、年籍、住哪裡,被告沒有問我帳戶是要交給誰,我只有說會交給操作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0、316頁),足見被告明知系爭二帳戶係由庚○○介紹出售提供他人使用,並非供友人庚○○自身使用,亦未向庚○○確認實際使用人之身分,即任意交付系爭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且事先依指示設定網路約定轉帳帳號以俾進行轉帳事宜,而同意該身分不詳且其無法掌控之對象將系爭二帳戶作為存入、轉出或提領款項之用,並藉此獲取6萬5000元之高額報酬,其對於系爭帳戶可能因此遭犯罪集團持以從事不法財產犯罪,使該犯罪所得匯入系爭帳戶後,再行轉匯至前揭約定轉帳帳戶,繼之流入其他金融帳戶,以達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顯然已有認識,竟仍執意為之,堪認被告主觀上已預見出售系爭二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使該等帳戶作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工具,且該帳戶實際上被利用施以詐欺取財及作為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用途,並不違背其本意,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明。
⑶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及辯護人前揭主張尚無可採,被
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係採抽象危險犯之
立法模式,是透過對與法益侵害結果有高度經驗上連結之特定行為模式的控管,來防止可能的法益侵害。行為只要合於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即足成立該罪,並不以發生阻礙司法機關之追訴或遮蔽金流秩序之透明性(透過金融交易洗錢者)之實害為必要。其中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係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為其要件。該款並未限定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方式,行為人實行之洗錢手法,不論係改變犯罪所得的處所(包括財物所在地、財產利益持有或享有名義等),或模糊、干擾有關犯罪所得處所、法律關係的周邊資訊,只須足以產生犯罪所得難以被發現、與特定犯罪之關聯性難以被辨識之效果(具掩飾或隱匿效果),即該當「掩飾或隱匿」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2、472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提供之系爭二帳戶,再將款項轉帳至其他帳戶,係以模糊、干擾該犯罪所得處所之方式,使該犯罪所得產生難以被發現、與特定犯罪之關聯性難以被辨識之效果,自屬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行為,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雖提供系爭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使用,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洗錢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上開所為,顯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資以助力,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他人進行洗錢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一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幫助對如附表一編號6至30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均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隨
意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出售予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能輕易獲取詐騙所得之金錢,導致檢警難以追緝,使被害人難以追回受詐騙之金額,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復考量本案提供帳戶數量、被害人數,幫助詐得金額、幫助洗錢金額,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部分⑴本件被告出售系爭二帳戶資料所取得6萬5000元之報酬,為其
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被告名下系爭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業經被告交付庚○○轉交「Kevin」,並未扣案,且參酌系爭二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該等帳戶資料已無法供作存匯、轉帳、提領款項使用,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政揚、洪三峯、王元隆張文傑、林朝文、蕭擁溱、 黃彥琿 、 陳建州 、 吳宇軒 、 陳旭華 、 鍾孟杰 、 楊挺宏 、 詹常輝 、 詹益昌 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備註1巳○○110年6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張馨鈴 」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6時59分許2萬505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10年6月18日18時48分許2萬2080元2玄○○110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王莉 」透過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玄○○,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8日9時27分許2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3己○○110年6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林昊阳 」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以提供「新濠天地」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8日12時10分許158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4地○○110年5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陳大慶 」、「 李佳誠 」透過交友軟體Paktor聯繫地○○,佯以其係政府破獲賭博網站IT人員,破解防火牆後可自行投資,提供「澳博國際」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加入「澳博國際網站」,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1時56分許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110年6月17日12時00分許3萬5000元5宙○○110年6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新葡京」博弈站在線客服聯繫宙○○,佯以提供博弈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0時26分許3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6丙○○110年6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许铭传」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佯以提供「Coinbase」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8日14時29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68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7戌○○110年5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聯繫戌○○,佯以其於匯豐銀行上班有內線消息可高額獲利,提供「KF9361.COM」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5日12時39分許20萬元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午○○110年5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王雅君 」透過交友軟體同城陌約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午○○,佯以提供「IG國際金融」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3時10分許1萬元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丁○○110年5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劉家銘 」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以提供「北京賽道」博弈遊戲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加入「北京賽道」網站,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6日15時22分許5萬元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6日15時32分許4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39分許5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41分許1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46分許5萬元110年6月16日15時47分許5萬元10D○○110年4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心中所想」透過交友軟體百分百戀人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以提供「九州國際」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9時41分許2萬元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E○○110年5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劉家銘」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聯繫E○○,佯以提供「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6日12時51分許25萬2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0年6月16日13時12分許25萬元12C○○110年5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DANIEL」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C○○,佯以提供「佰祿金融」博弈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5日19時15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10年6月15日19時17分許5萬元13寅○○110年5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對你稱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佯以提供「國科健康控股」網站投資疫苗開發以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8日13時40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1636、6112、87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110年6月18日15時10分許4萬5000元14癸○○110年6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朱慧嵐 」、「 小嵐嵐 」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佯以有澳門彩球投注之特殊管道可獲得巨大利潤,提供「維利亞」網站下注以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4時19分許3萬5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10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7日14時55分許6000元110年6月18日13時42分許3萬元15乙○○110年6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李強 」透過交友軟體Soul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佯以提供「水利集團」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5日12時37分許9萬元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110年度偵字第262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㈠110年6月17日10時12分許17萬8000元16天○○110年6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克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天○○,佯以有公司要來台灣上市,可投資獲利42倍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5日15時1分許14萬3000元110年度偵緝字第1087號、110年度偵字第2623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㈡17辛○○110年4月間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劉緒龍 」向辛○○佯以提供「SeaCoinEX」網路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4時39分許9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120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8亥○○110年6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宋佳凱」透過交友軟體Paris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亥○○,佯以認購香港越秀集團原始股以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4時46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151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7日14時50分許3萬3220元19B○○110年4月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聯繫B○○,佯以提供「CoinSeaEX」網路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1年6月17日13時44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302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7日13時51分許2萬元110年6月18日13時34分許5萬元20宇○○110年5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幸運ing」、「家銘」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宇○○,佯以提供「九州國際」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機會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6日9時21分許7萬5000元111年度偵字第25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1酉○○110年4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綽號「 小魏 」、「阿標」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及LINE聯繫酉○○,佯以邀約投資大陸房地產買賣云云,致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6日13時13分許4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99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2卯○○110年5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張家銘 」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佯以提供「澳門新葡京」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5日13時31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176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6日12時許36萬9000元110年6月16日16時9分許10萬元23子○○110年6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李梓霏 」、「 李鑫 」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8時37分許3萬元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0年6月17日18時45分許3萬元110年6月18日9時47分許10萬2500元110年6月18日14時46分許2萬元24A○○110年6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小茹姐呀」、「 林欣茹 」透過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A○○,佯以提供「全球購物網」APP經營網店云云,致A○○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8日8時56分許2萬9000元110年度偵字第139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0年6月18日11時35分許2萬9000元110年6月18日12時9分許2萬5000元110年6月18日15時28分許10萬元25壬○○110年6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刊登「Rebirth賽事分析」之訊息,壬○○瀏覽該訊息後,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加入「Rebirth賽事分析」之群組,群組成員佯以投資須委託操盤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5日11時20分許10萬元111年度偵字第327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6月15日11時21分許5萬2122元26未○○110年4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Jick( 林杰 )」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未○○,佯以提供「IFS國金中心」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8日14時11分許200萬元111年度偵字第271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7丑○○110年5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聯繫丑○○,佯以提供「高盛證券」網路平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17時24分許2萬元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8黃○○110年5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Lj0718」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佯以提供「huaqirank」網站投資期貨以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6日12時54分許17萬4000元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9辰○○110年5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陳銘洋 」透過交友軟體beetok聯繫辰○○,佯以提供「摩根大通」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9時12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10年6月17日9時17分許5萬元110年6月17日13時37分許34萬8000元30申○○110年5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肯尼迪」透過交友軟體beeba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申○○,佯以提供「摩根大通」博奕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戊○○)110年6月17日9時59分許2萬4000元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證據1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23至3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全球購物網」APP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41至49、57至85頁)2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33至3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玄○○與詐欺集團成員「王莉」、「全球購物網」APP平臺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87至93、97、105至161頁)3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37至4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己○○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己○○與詐欺集團成員「林昊阳」、「新濠天地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632號卷第163至169、191至203頁)4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49至5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PARKS參與者及優先股權申請、「 陳大庆 」ID照片、地○○與詐欺集團成員「李佳誠」、「啊慶」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1013號卷第47、59至61、65、69、72至81頁)5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7508號卷第9至13頁)②博弈網站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7508號卷第27至29頁)6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6801號卷第59至6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丙○○與「Coinbase」APP客服人員、詐欺集團成員「 許銘傳 」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6801號卷第65至70、75、95至97、111至117頁)7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①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卷第33至41頁)②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戌○○名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戌○○與投資APP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成員「 黃志強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照片(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083號卷第51、57至61、67、71至89、93、121至125頁)8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卷第11至14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午○○與詐欺集團成員「王雅君」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午○○名下西螺鎮農會中山分部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9號卷第15至17、23、55至57、99、101至109頁)9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4至6頁)②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丁○○與詐欺集團成員「劉家銘」、博弈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0至13、15至16、54、58、62至63、66至76頁)10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6112號卷第15至24頁)②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6112號卷第29至31頁)11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81至84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E○○與「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匯款交易截圖、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86至87、115至118、127至129、142至144、147至148頁)12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31至33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C○○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竹南綜活儲存款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卷第35至41、58、63至71、74頁)13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第47至5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寅○○名下台北龍江路郵局帳戶存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第59至67、75、95、113至115頁)14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086號卷第17至23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維利亞」博弈網站頁面、客服人員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朱慧嵐」臉書頁面、癸○○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臺幣帳戶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1086號卷第27至31、45至48、51至53頁)15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警卷第3至13頁)②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警卷第45至47、59、73至77頁)16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卷第3至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天○○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卷第7至9、17至21、45、55至57頁)17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69號卷第83至85頁)②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單客戶收執聯、「CoinSeaEX」、「Magiccoin」電子錢包、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充值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69號卷第89、93至119、123至124、127、130頁)18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28號卷第8至9頁)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亥○○手機通話紀錄截圖、亥○○與詐欺集團成員「 宋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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