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殘餘安非他命膠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所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並扣得殘餘安非他命膠袋一個,業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前開扣案物經送驗後確含有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三、經核屬實,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檢驗報告單各一紙在卷可稽,是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