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保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保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六九號
原告嘉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洪鍚鵬 律師送達代收人丁○○住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十三法定代理人丙○○住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二三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命原告提出請求被告賠償保險金及遲延利息之契約條文依據,命被告提出原告投保及申請理賠之文件、如依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計算方式及金額、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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