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丙○○
甲○○丁○○乙○○共同訴訟 李文禎 律師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綜力建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戊○○代理人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謝靜雯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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