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