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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