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75號
原   告  邱振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文馨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
二、被告顏文馨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