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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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75號
原 告 邱振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文馨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
二、被告顏文馨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