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4號
原告 陳家慶
被告 曾議民
林宥翔
林宥辰
何敏華
唐安翰
賴禹丞
蔡昇瀚
張峻誠
潘家佑
張育銓
上列被告曾議民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鄭芝宜
法官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