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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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4號

原告 陳家慶

被告 曾議民

林宥翔

林宥辰

何敏華

唐安翰

賴禹丞

蔡昇瀚

張峻誠

潘家佑

張育銓

上列被告曾議民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鄭芝宜

法官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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