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9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李明焜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9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7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