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郭誠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雅文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該價額依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