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郭誠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雅文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該價額依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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