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倪煌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36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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