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王云谷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裕惠 間請求拆除監視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即原
審判決上訴人應拆除之監視器費用10,000元及應給付被上訴人之
非財產上損害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