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被 告 林書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熲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