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被   告  林書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熲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