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雅俐三信商業銀行 林森分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捌仟貳佰伍拾│0000000│││││行││元│││├─┼─────────┼─────────┼───────────┼────────┼────────┼──┤│2│ 黃麗珠 │第七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二年五月十日│貳仟捌佰元│0000000│││││行│││││├─┼─────────┼─────────┼───────────┼────────┼────────┼──┤│3│ 陳福興 │第七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零柒佰元│0000000│││││行│││││├─┼─────────┼─────────┼───────────┼────────┼────────┼──┤│4│大欣汽車材料行│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仟肆佰元│0000000│││││行│││││├─┼─────────┼─────────┼───────────┼────────┼────────┼──┤│5│ 吳明宗 │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叁仟陸佰伍拾伍元│0000000│││││行│││││├─┼─────────┼─────────┼───────────┼────────┼────────┼──┤│6│ 游武雄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伍仟柒佰伍拾肆元│0000000│││││行│││││├─┼─────────┼─────────┼───────────┼────────┼────────┼──┤│7│ 張志成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捌仟貳佰貳拾│0000000│││││社大智分社││伍元│││├─┼─────────┼─────────┼───────────┼────────┼────────┼──┤│8│主傑汽車修配有限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叁仟叁佰元│0000000││││司 張文滄 │社大智分社│││││├─┼─────────┼─────────┼───────────┼────────┼────────┼──┤│9│主傑汽車修配有限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貳仟伍佰伍拾元│0000000││││司張文滄│社大智分社│││││├─┼─────────┼─────────┼───────────┼────────┼────────┼──┤│0│ 朱登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柒仟元│0000000│││1││分行│││││├─┼─────────┼─────────┼───────────┼────────┼────────┼──┤│1│ 林榮金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柒佰元│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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