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送達代收人李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稚鑫 即正寶鑫業建材實業社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稚鑫即正寶鑫業建材實業社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七三○號民事裁定提存新台幣二萬七千元,而對聲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無實益,故而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然於函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時,交郵送達不到,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將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公示送達云云。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曾經住居彰化縣○○鄉○○路○段○○○號之證據資料,亦未查明相對人現在戶籍設於何處,即徒以上開存證信函遭查無此人退回,指相對人之居所不明,已有未合。況經本院調查,相對人似係設址彰化縣社頭鄉泰安村石坑二巷六號,亦無「正寶鑫業建材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僅有正寶鑫業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張稚鑫),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在卷可參。聲請人之聲請顯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