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一二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之認定,除應適用法條部分增補「被告施用毒品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業已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犯罪事實、證
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郭淑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
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怡麗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