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小字第9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六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六四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八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黃欣怡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柒拾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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