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О一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陳宣誠
侯榮哲
被 告 丁○○
乙○○
甲○○○
丙○○○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一行中關於「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
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
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淑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