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О一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陳宣誠
         侯榮哲
  被   告 丁○○
        乙○○
        甲○○○
        丙○○○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一行中關於「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
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
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淑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