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埔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有和
一、右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
  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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